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CY-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胜利玉林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胜利玉林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52号的北京市胜利玉林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店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检验样品“冷鲜羊肉”所检项目中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签发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