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如涉及自然人,法律文书中将依次使用以下化名进行替代:赵林、钱多、孙小、李木、周吉、吴天、郑关、王一,上述化名并不代表任何真实存在的个人,仅作为文中角色的标识,以方便阅读;如涉及单位名称,将依次使用以下公司化名进行替代:蓝天公司、白云公司、和风公司、细雨公司、星辰公司、大海公司、山花公司、海树公司,上述名称不代表任何真实存在的单位,仅作为文中单位的标识,以方便阅读。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京 74 民终 30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天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天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 民初 1807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蓝天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多、赵林之委托诉讼人田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天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 0115 民初 1807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赵林支付 31 982.57 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在本案基本法律关系上,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导致本案严重错判:①没有查明赵林与京东金融的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在上诉人当庭提出都没有追加京东金融作为第三人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径行认定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②没有查明京东金融、上诉人及赵林作为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原审判决径行认定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后,错将京东金融与上诉人混为一谈,将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直接等同于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明显混淆了权益保障和保险责任两个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关系,导致错判。二、承前述,本案唯一争议焦点是赵嘉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案涉《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第六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情形, 但原审判决竟无视赵林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等被不法份子盗取的事实,也没有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被不法份子盗取后进而导致 其账户资金被不法份子盗用、盗转的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以“诈骗罪”立案的前提下,不查明事实认定赵林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理赔情形,却另辟新径地在认定构成理赔情形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认为“蓝天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林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从而另以“若后续刑事认定案件性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蓝天保险公司可另案向赵林主张退还理赔款”为由裁判,将是否符合理赔条件转移至所谓刑事认定,明显错误,且不当增加诉累,应予纠正。因此,上 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存在盗刷的事实,刑事也已经作了认定,故由于赵林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理赔情形,上诉人对此不予赔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导致错判,应予以纠正。
赵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蓝天保险公司支付赵林保险金 31 982.57 元;2.蓝天保险公司以保险金31982.57 元为基数赔偿赵林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利息计算至 23 年 5 月 31 日为 590. 15 元;3.蓝天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赵林称,2023 年 11 月 25 日 7 点45 分开始,赵林莫名收到海量短信,赵林致电10086 寻求帮助,在客服建议下开通短信炸弹防护服务,案外人在短信轰炸掩护下以及短信炸弹防护服务期间无法收到银行提醒短信的空当,多次盗刷,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11 月 30 日,赵林京东金融账户被莫名盗刷,共损失 31 982.57 元,其中包括:直接盗刷京东账户绑定的浦发银行卡 9755 元(盗刷金额分别为339 元、 1130 元、 1130 元、1130 元、4896 元),第三人使用赵林浦发银行卡购买京东小金库中的货币基金,然后再使用货币基金以“商城消费”以及给案外人信用卡还款方式合计盗刷 22 227.57 元,其中商城消费三笔,金额均为 4872 元。赵林提供短信查询记录,记录显示 2022 年 11 月 25 日开始赵林收到大量短信。赵林提供 2022 年 11 月 25 日拨打 10086 电话通话截图及当天订购短信炸弹防护业务的短信截图。赵林提供短信截图显示:2022 年 11 月 26 日中国移动拦截疑似骚扰短信 989 条、11 月 27 日拦截疑似骚扰短信 2899 条、11 月 28 日拦截疑似骚扰短信 4177 条。后赵林发现上述损失。赵林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载明:报警人赵林,报案内容:2022 年 12 月 1 日 13 时许,报警人赵林来所报称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2 时 30 分许,发现自己手机上的浦东发展银行 APP 查看有好几笔不明消费,大约 3 万元左右。赵林系京东金融 app 的实名认证用户,获赠了京东金融账户安全保障权益。赵林提供京东金融 APP 账户保障权益截图显示:京东金融个人账户安全百万保障,由京东金融旗下主体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障您的账户资金安全。本权益保障您的京东金融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包含但不限于钱包余额、小金库、白条、金条,小金保、基金份额、保险、债券,通过京东支付被他人盗转、盗用而导致的资金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限赔付次数,每年累计赔付最高为 200 万。
2022 年 12 月 2 日,赵林向京东金融 APP 申请保险理赔。
12月 12 日,蓝天保险公司审核不通过,不予理赔。
2023 年 4 月 10 日,赵林对双城派出所对其主张的盗刷刑事案件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进行举报。
2023 年 4 月 19 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其上载明:赵林你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向我局报案的赵林报被骗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蓝天保险公司称,根据赵林提供的交易记录显示,赵林 2022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共计发生 17 笔交易,交易场景分为三类:生活日用(交易金额合计 9755 元)、信用卡还款(7611.57元)、商城消费(14 616 元),合计:31 982.57 元,根据答辩人提交证据 1,赵林于 2018-04-261 2:22 设置的支付密码,直至案涉交易前及交易期间均未修改过支付密码,根据查询的结果,案涉交易均为通过赵林设置的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蓝天保险公司提供支付后台系统风控截图。蓝天保险公司称,不予理赔的原因为赵林未举证证明存在盗刷的事实,不符合蓝天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 2020 版保险条款的约定。蓝天保险公司提供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 2020 版。第六条载明:第六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金融资金账户因下列原因遭受资金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 日仍未追回且投保人未能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的,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资金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资金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支付平台注册、开通资金账户,造成被保险人金融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索赔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银行挂失及损失认定证明的损失。赵林对上述保险条款不予认可,称并不清楚该保险条款的内容,未向其披露过。蓝天保险公司提供账户安全保障权益须知,其上载明:以下情况不在本权益的保障范围内:(5)由于被盗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您资金损失的。六、操作流程。1.您通过拨打客服电话 95118 或京东金融 APP 提出报案申请。2.在您提交补偿申请后的 3-5 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会通知您是否满足保障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赵林称,蓝天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上述须知的要求让赵林提交任何补充材料,直接做出了拒赔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赵林提供的短信记录、交易情况、报案回执、京东金融 APP 账户保障权益内容、当事人陈述等,赵林京东金融账户绑定浦发银行卡及京东金融小金库的财产损失,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结合案件事实,赵林已经提交报案回执等初步证据,蓝天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林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故蓝天保险公司应当先行予以理赔。在后续刑事案件中若赵林取得退赔,应当向蓝天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款项。若后续刑事认定案件性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蓝天保险公司可另案向赵林主张退还理赔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蓝天保险公司向赵林支付 31 982.57 元;二、蓝天保险公司向赵林支付利息损失(以 31 982.57 元为基数,自 2022年 12 月 1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赵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赵林京东金融账户绑定银行卡消费损失是否属于《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约定的理赔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林主张其京东金融账户绑定的浦发银行卡,通过京东金融平台产生网络盗刷交易,造成消费损失31 982.57 元,并提供 2022 年 11 月 26 日至 11 月 28 日三日期间7000 余条骚扰短信拦截记录、赵林 2022 年 11 月 25 日拨打 10086通话截图、赵林 2022 年 11 月 25 日订购短信炸弹防护业务短信截图、案涉盗刷交易记录、2022 年 12 月 1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报案记录加以证明。赵林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佐证足以形成证据链条,结合案涉账户通过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模式、交易时间、交易次数及频率等,一审法院认定赵林案涉京东金融账户绑定浦发银行卡相关消费系盗刷,属于《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约定的理赔情形并无不当。
对于蓝天保险公司主张赵林案涉京东账户绑定银行卡产生交易损失并非盗刷而系诈骗,不属于案涉保险理赔情形的上诉意见。根据查明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双城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载明“赵林你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向我局报案的赵林报被骗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相关受案回执进一步佐证案涉网络交易确系不法交易。蓝天保险公司未就案涉交易性质属于赵林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提交证据证明,亦未对前述短信拦截记录、10086 通话截图、短信炸弹防护业务订购短信、报案记录等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故蓝天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蓝天保险公司主张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中,蓝天保险公司认可赵林系京东金融实名认证用户,亦认可其就京东金融用户账户权益保障与京东金融 APP 存在保险合作事宜,同意就京东金融用户提供账户资金权益保障,且赵林通过京东金融 APP 申请理赔,蓝天保险公司亦通过京东金融 APP 以相关交易并非保险约定理赔情形为由拒赔。赵林在未获得京东金融赔付前提下,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未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蓝天保险公司主张京东金融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蓝天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99.56 元,由蓝天保险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厉 莉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舒 翔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宁 帆
法 官 助 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郁婉晴
书 记 员 高 媛
本案赵林的代理律师为田军伟律师。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服务,欢迎联系田军伟律师。 田军伟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761174680@qq.com,微信:wny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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