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2号
案件名称:莽东凯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莽东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莽东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8日11时05分至1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刘长文(证件号:57040168)、吴军萱(证件号:5704018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3号院莽东凯经营的的北京市京秀缘酒家进行检查,发现凉菜间内有5袋东北水拉皮,生产商是北京青龙湖金福源豆制品加工厂,净含量:300克/袋,保质期:5天,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东北水拉皮是从市场进的货,当天进货共10袋,价格为1.3元/袋,检查时已使用5袋,还剩5袋。每袋制成菜品销售价格为18元,故违法所得为90元,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故货值金额为96.5元。因该食品易腐败变质,2014年12月28日11时05分至11时30分经当事人同意,对该食品采取现场销毁的先行物品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