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10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右安门分店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右安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05614596
法定代表人:庄大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公民投诉对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右安门分店销售霉变生虫无根肉厚木耳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8月7日,你单位由总部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配送无根肉厚木耳(生产日期:2014年04月10日,净含量:128克,生产单位:尚志市福鹏自然食品有限公司)25袋,配送价格每袋15.64元,销售价格每袋33.5元,货值金额837.5元。现场发现未销售的上述食品13袋,未发现有霉变生虫现象。2014年9月15日,你单位销售霉变生虫无根肉厚木耳5袋,违法所得89.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