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77号
案件名称:肖广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广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08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并于2014年11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小区(二区)4号楼3单元底商六阿婆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肖广安经营的六阿婆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1月07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火锅5个、碗32个、盘子10个、夹子2个,筷子45双、色拉油3.5公斤, 折合925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0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你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你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