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675号
案件名称:秦亚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秦亚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6月0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果园村大7号的成都小吃家常菜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秦亚民经营的成都小吃家常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4月28日至2014年06月0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碗2个,大米2公斤。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