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001号
案件名称:胡功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功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南京温商场一层前天桥下面的无名餐馆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南京温商场一层前天桥下面的无名餐馆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胡功俭经营的无名餐馆未能出示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4月21日至2014年06月1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盆1个,面粉2公斤。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