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64号
案件名称: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61578-4
法定代表人:张恩祥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9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二区30号的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北院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沙拉酱1.5桶、海带0.5袋、咖喱粉0.5袋,均为开封待用状态,该单位涉嫌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情况属实,该单位没有专门制作这些菜品的餐饮具、工用具,未对餐饮具、工用具进行查扣。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4年09月01日至2014年09月12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40元,现场扣押的食品价值211.5元,货值金额共计651.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