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66号
案件名称:梁焕君(北京大城小家便利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梁焕君(北京大城小家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热线交办的举报。举报称大望路光辉里小区5号楼1单元的“重庆麻辣烫”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