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320008号
案件名称:何正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正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30日20时21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接到举报: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房旁边的重庆小吃街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查处。2014年08月08日15时10分至15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永辉超市西侧平房第一家的“重庆好吃街”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4年10月20日10时20分至11时10分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07月21日至2014年08月0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永辉超市西侧平房租用第一家的房屋设立“重庆好吃街快餐店”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中式快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3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一把、菜盆一个、炒菜锅一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00元,没有缴税。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核原料,所以其违法所得300元认定为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