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20号
案件名称:赵晓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晓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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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赵晓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22号楼5单元102号经营美连福超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