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字(2014)18号
案件名称:王春芳(北京北土城涮肉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芳(北京北土城涮肉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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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1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3栋平房第八间王春芳经营的北京北土城涮肉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有效期限:2008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5日)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