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字(2014)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唐都三晋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唐都三晋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417068X
法定代表人:孙重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2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的北京唐都三晋酒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冰箱内4袋未开封的“鑫鑫源”牌土豆粉的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 (QS号:112137010159;制造商:西安市崇鑫食品厂;厂址:西安市斗门镇;保质期:0度以下6个月;净含量:300±10克/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