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33号
案件名称:李振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振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04月15日至2014年05月31日,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