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04号
案件名称:李海霞(北京聚汇一阳商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标明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海霞(北京聚汇一阳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6日14时15分至14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甲117号楼东临1号平房李海霞(北京聚汇一阳商店)食品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在该商店货架上摆放绝味王风干牛肉味湘式挤压糕点12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厂家: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工业园区。现场检查12袋绝味王风干牛肉味湘式挤压糕点包装袋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净含量。李海霞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违法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标明规定的绝味王风干牛肉味湘式挤压糕点12袋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9-7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9-4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李海霞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绝味王风干牛肉味湘式挤压糕点是2013年12月31日从北京市怀柔区下元批发市场内北京国章福鑫商店购进的,进货数量20袋,共购进1次,进货价格是每袋0.30元,销售价格是每袋0.50元,现场检查时已经销售了8袋,销售款合计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经核算李海霞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