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03号
案件名称:王青龙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青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龙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菊儿胡同103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王青龙(身份证号:37242919731101711X)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汇福一级大豆油 5升1桶,深井碘盐 400g2袋,永丰料酒 500ml2瓶,米线骨汤精 454g3袋,精制绵白糖 500g1袋,科丰郫县豆瓣 300g2袋,砂锅(旧)3只,菜刀(旧)1把,并发现收款收据(共14张)、进货票据1张和菜单。经调查核实, 王青龙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21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