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02-37号
案件名称:常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常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8月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西大街开设“铁锅柴鸡”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菜盘2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及食品添加剂。期间,当事人共进货5300元,营业额共计5724元,即货值金额5724元,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