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6号
案件名称:渝三色(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渝三色(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659222
法定代表人:林贤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9号2号楼一层的三色幼儿园食堂检查发现,该食堂正在从事制作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一把、菜盆五个、蔬菜一盆、半成品土豆20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经调查,该幼儿园是2011年由渝三色(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因位于高架桥附近,故未取得教委相关资质。当事人从2015年1月15日开始在该幼儿园开办食堂,食堂是给其所设立的三色幼儿园的孩子供餐的,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该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均记录了台账并留存了进货票据,采购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6751.1元。当事人称,由于食堂刚刚成立,食堂给幼儿园孩子供餐未收取伙食费。开办食堂期间未发现幼儿园的孩子食用食堂饭菜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台账,你单位涉案产品来源均为合法途径,且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经停止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开办食堂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