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19号
案件名称:朱晓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晓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新桥小区10号楼2单元102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朱晓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正在加工制作面条、馄饨。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3月20日开始经营沙县小吃店,至执法人员到店监督检查时共营业5天,每天营业额200.00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11.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