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448
案件名称:梁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梁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新村西区87号梁军经营的启明星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堂(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5月4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王春、范永海承办此案,2015年6月10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820元,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经营期间由于学费里面包含了饭费无单独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