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7号
案件名称: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洪福环宇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41272
法定代表人:李广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5日生产散装馒头300个,成本为0.3元/个,生产后以0.5元/个的价格全部售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8月4日做出的编号为No 020-RCSP1515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于2015年7月15日生产的同批次散装馒头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得知造成上述食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生产馒头时违反《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使用泡打粉造成。2015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使用泡打粉,生产馒头半成品11.25公斤,剩余用于违法生产的添加剂泡打粉3袋(其中1袋已开封,共计1010克)。当事人上述违法生产行为的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