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30号
案件名称:付海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付海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7月2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鹅路南侧开设恒源农家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2把、切菜墩2个、炒锅2个、洗菜大盆1个、碗25个及菜盘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及食品添加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