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0435 号
案件名称:蒲光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蒲光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3日至5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1层213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736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272元,故认定货值金额600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