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第16号
案件名称:北京怀柔继光书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怀柔继光书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4日47时0分至15时3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红梅57190075、常久成57190076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南北京怀柔继光书院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该单位厨房内有炉灶1台、刀2把、菜墩2个、豆腐5公斤、消毒柜1台、消毒柜内有不锈钢小碗30个,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王海盟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异议,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21日通过对代理人郝秀红的调查得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5元人民币。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周红梅、常久成承办该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