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0913
案件名称:农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农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9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10号楼101号(桂林米粉)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到上述地址进行监督检查对该违法经营饭馆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盐400g/袋×2、陈醋420ml/瓶×1.5、味极鲜酱油1L×1.5、味精2千克/袋×1、浓缩鸡汁1千克/瓶×0.5,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锅1个、炒勺1把、菜墩1个、菜刀2把,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06元,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799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799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