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11号
案件名称:龚爱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龚爱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3日10时05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阳坊涮肉旁一间的无名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预包装食品:魔法士干脆面(烤肉味)19袋(26g/袋)、魔法士干脆面(海鲜味)4袋(26g/袋)、乖乖脆果新橙味5袋(14g/袋)、乖乖脆脆果草莓味2袋(14g/袋)、小米锅巴1袋(50g/袋)、康师傅矿泉水11瓶(550ml/瓶),并经2015年4月13日10时05分至10时40分调查证实: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2.5元,未纳税,货值金额为337.5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