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40号
案件名称:郑万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万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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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在南口镇火车站西侧100米处经营香河肉饼店,至被查之日,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