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663号
案件名称:李晓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晓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6月16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果园村72号的东北饺子馆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晓华经营的东北饺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3月10日至2014年06月16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2把,勺1个,面粉2公斤。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