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237
案件名称:鲁龙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鲁龙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4日至4月1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14号楼6单元10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8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71元,货值金额为287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