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当罚【2015】230002号
案件名称:赵德江(北京嘉禾景致饭馆)经营环境不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赵德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江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 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