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52号
案件名称:胡桂芹(北京桂芹显明商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胡桂芹(北京桂芹显明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345030
法定代表人:胡桂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油条、油饼、猪肉大葱包子、茄子馅包子的检测报告编号为:怀柔(2015)第2015082001号No020-JCSP150541、No020-JCSP150542、No020-JCSP150543、No020-JCSP150545,检测结果为: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604号的北京桂芹显明商店内向负责人胡桂芹示证后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北京桂芹显明商店在2015年8月16日从北京豫林江调料批发部采购了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一瓶,2015年8月17、18、19、20日4天用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共制作猪肉大葱包子60斤、每斤10元,共计600元,茄子馅包子80斤,共计300元。2015年8月20日卖出的油条和油饼共计76元。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人员有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和当事人胡桂芹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