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30号
案件名称:熊海明(北京市窦店熊海明火烧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熊海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9点,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216号检查发现一家名为“北京市熊海明火烧店”的小饭馆,经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该店负责人章思锋称从2015年9月15日开业至今一直在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烧饼)制作加工活动,未发现腐败变质的食品;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库房内存有食品原材料面粉10斤、碘盐2袋;检查操作间见到菜刀1把、案板1个、饼铛1个;经负责人确认,以上原料货值金额284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9月15日开业至今,由于本来就餐人数特别少,又刚刚装修了店面,经营状况特别不好,截止到今天大流水总数共3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