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50052号
案件名称:北京阳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阳光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522723-0
法定代表人:陆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地点为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佛山西街136号。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7日,购买食品原料支出共1916元,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共价值982.5元,剩余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价值933.5元。即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计违法所得982.5元,货值金额19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