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29号
案件名称:王倩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倩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倩茹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5日9时0分至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院南30米北起第1间的牌匾名为“黄焖鸡米饭”的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大碗5个、小碗4个、盘子3个、盆1个、筷子10双。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当场未发现有用于制售黄焖鸡米饭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