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07号
案件名称:李冬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冬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3日10时05分至10时30分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萃路西侧、宝盛里菜市场南侧门面房的牌匾名为“托尼哥麻辣面·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为:盘子5个、勺子3个、夹子1个、菜刀1把、筷子5双、碗3个。并经2015年3月26日10时05分至10时40分调查发现,李冬叶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3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当场未发现用于制售麻辣烫、麻辣面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