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决〔2015〕18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海楼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聚海楼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伟毅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758元,营业期间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北京聚海楼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毅委托吴宝胜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及工具:鸡块,1箱,20元、炸鸡块,1盆,20元、豆腐,1盆,30元、白菜,1盆,15元、盘子,11个,10元/个、碗,7个,20元/个、蒸屉,8个,20元/个、菜墩子,1个,50元/个、菜刀,1把,20元/个,并采取了查封扣押,因查封扣押的食品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已于检查当日对上述食品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场未发现其他成品,经当事人口述,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北京聚海楼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