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42号
案件名称:程海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程海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长形面饼,1箱、青椒,1盆、驴肉,1盆,共计90元。当场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台上有菜刀一把,菜墩一个,碗6个,经调查,工具为个人所用,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查封扣押的食品原料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已于检查当日对上述食品原料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你单位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计取得违法所得为3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90元。经2015年7月22日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