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017号
案件名称:丁振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丁振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10350)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村委会唐狮服装店对面的由丁振锋经营的牛肉板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5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刘浩承办此案,至2015年1月14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村委会唐狮服装店对面的经营场所从事牛肉板面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元, 货值金额2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