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265号
案件名称:刘京津(北京市朝阳区安贞仙客来火锅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京津(北京市朝阳区安贞仙客来火锅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贞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4号仙客来火锅居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凉菜间货架上有10袋金针菇生产日期均为2012年06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凉菜间货架上的已经过期的食品原料10袋金针菇,用于制售凉菜凉拌金针菇,并未使用无违法所得,食品原料价值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