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05-8号
案件名称:张军华(北京京香阁驴肉酒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军华(北京京香阁驴肉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头路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但还在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开始经营加上夏季顾客较少,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0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盈利人民币600元。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1个,菜刀2把,不锈钢盆3个,炒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