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911号
案件名称:贺利(北京廉美加齐超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廉美加齐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贺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北京廉美加齐超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南队村南北京斌奎圣马农副产品市场监督检查,该超市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SP1101051550334133(1-1) 有效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在该超市内检查发现放置待售的1袋“乌江”涪陵榨菜,规格:净含量60克/袋,保质期16个月。生产日期20140412,已超过保质期限;检察人员已将过期的一袋“乌江“涪陵榨菜现场扣押。经查,这一批次的“乌江”涪陵榨菜是于2014年12月14日购于大洋路市场,共购进50袋,购进单价为0.5元/袋,售价为1.0元/袋,已于2015年05月份前全部售出,剩余一袋因后续购进新批次“乌江”涪陵榨菜将其压在底下没有及时发现,所以过期,经查该超市内及库房并无其他过期待售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