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喜憨儿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亚硝酸盐(钾)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喜憨儿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6135642
法定代表人:赵根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喜憨儿餐饮有限公司的猪肘子进行专项抽检。 2015年7月29日接收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猪肘子检验报告【编号:No.国WT1507157-10】显示亚硝酸盐(钾)的残留量检测结果为106 mg/kg,标准指标应为≤30 mg/kg,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该猪肘子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未发现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销售猪肘子的营业收入为500元,即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