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友茗汇商贸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聚友茗汇商贸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4291112-5
法定代表人:郭勤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14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世纪家园A座双层9号门脸一处牌匾写有“心路酒庄”字样的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待售的维力安红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5%vol)6瓶、维力安白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7%vol)5瓶。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经理王林一直在场,王林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其不能出示位于该地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维力安红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5%vol)6瓶、维力安白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7%vol)5瓶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2015年5月18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勤学的授权委托人王林进行了询问调查,王林承认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日开始截止2015年5月7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以23元/瓶的价格购进维力安红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5%vol)12瓶,以40元/瓶的价格销售6瓶;以43元/瓶的价格购进维力安白葡萄酒(750毫升/瓶,酒精度:12.7%vol)12瓶,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合计获利221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合计为1013元,违法所得2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