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93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品轩食品有限公司天通苑餐饮管理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品轩食品有限公司天通苑餐饮管理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1号楼一层127、129经营的“鲜芋仙”饮品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2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3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