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20012
案件名称:王四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四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8日10时00分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董婷(证件号:5704016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8998房间“香河肉饼”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12月4日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一把、鸡精一袋;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0元,鸡精价格为13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