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19号
案件名称: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三分店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三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54231470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