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71号
案件名称:赵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0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赵公口桥南11路公交车站旁成都小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赵磊经营的成都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8月15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大米2公斤,色拉油1公斤,折合65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0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赵磊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赵磊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