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 食药 流通行罚 字〔2014〕 S02-03号
案件名称:秦爱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桶装水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秦爱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从事桶装水销售,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26日,当事人以每桶3.5元的价格购进40桶麦饭石牌桶装水,以每桶4元的价格卖出价17桶,货值金额 160元,违法所得8.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