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20013
案件名称:鄂震(北京田村路百叶居餐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鄂震(北京田村路百叶居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5565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5月16日14时39分至14时49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闫云龙(证件号57040039)、董婷(证件号5704016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环京现代物流设施项目A-2F-201 的北京田村路百叶居餐厅经营的羊后腿进行监督抽检,2014年09月1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0.SC-CYBJZ140368】:送检名称:羊后腿,该样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的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201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董婷(执法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执法证件号57040160)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2014年10月30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05月12日从张北县祥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羊后腿(单据上标示为极品羊肉)30斤,进价是30.50元/斤,进货金额是915元;至2014年05月16日抽检时,销售了24斤(去骨刨卷损耗重量20%),销售单价是42元/盘,每盘0.6斤,销售金额即违法所得是168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是1680元。当事人销售的羊后腿已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