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78号
案件名称:李庆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庆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庆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3月29日至2015年04月0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回龙观东大街和谐家园二区南门东侧二层经营千村之恋演艺串吧。当事人李庆国自2015年03月29日至2015年04月02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7